大力在婚前支付首付购买了房屋1套,房屋按揭贷款十年,大力个人还贷后5年大力与小丽结婚,婚后大力与小丽感情较好,大力主动提出在该套房屋产权证上加上小丽的名字,双方共同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在产权证上加上了妻子小丽的名字,在登记前,双方签署了协议,协议约定:该房为双方共同所有,不动产权证上登记为共同共有,婚后大力用自己的工资收入还清了房屋按揭贷款,现大力和小丽经常为生活琐事吵闹欲离婚,若离婚,小丽有权分割该房屋吗?
虽然该房系大力婚前支付首付并偿还部分按揭贷款,但由于婚后大力与小丽在对该套房屋约定之基础上,申请在产权证上加了妻子小丽的名字,系大力与小丽对该套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约定的结果,该房应为大力与小丽的共同财产,小丽有权分割该房屋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,夫妻之间可以就婚前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,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。